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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申请条件及权利

一、检标委委员的申请条件

  • (一)检标委委员由单位推荐,申请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 1. 关注中外检验检测技术的发展,热心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工作;
    • 2. 能正当行使委员权利,愿意履行委员义务;
    • 3. 能积极支持检标委的工作,维护检标委的合法权益;
    • 4. 代表推荐单位出任委员,被推荐人在推荐单位具有代表性,其委员工作能获得推荐单位的积极支持;根据检标委工作需要,必要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顾问可以以个人身份出任;
    • 5. 委员推荐单位应是与检标委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且法律地位明确的政府部门、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生产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推荐单位应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具有代表性;
    • 6. 符合国家标准委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有关要求。
  • (二)检标委秘书处对委员申请单位和委员申请人审查通过后,向主任委员提出聘请建议,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报国家标准委审核聘任,颁发聘书。

二、检标委委员的权利

  • 1. 参加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
  • 2. 参加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调研和验证工作;
  • 3. 委员在检标委会议和标准审议中拥有表决权;
  • 4. 对检标委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5. 有权获得检标委有关信息和资料;
  • 6. 具有浏览检标委网站受限阅读内容的最高权限;
  • 7. 委员可以连聘连任,每届任期为5年;
  • 8. 拥有《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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