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
(三)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四)政府急需,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五)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六)与现行国家标准没有交叉;
(七)属于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
(八)提交国家标准草案;
(九)完成期限不超过两年。
注:本流程图为示意图,具体请参见《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
Copyright © 2007- 全国检标委会网 中检华纳质量技术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技术监督大楼 备案序号:京ICP备0603549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09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