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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

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称“检标委”)在标准制修订的过程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优质、高效地开展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检标委制修订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预审查、审查、报批、宣贯、实施效果评价、复审、修改和修订,以及标准的批准、发布和出版过程中由检标委负责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检标委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全面负责标准制修订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专业工作组(以下简称“专业组”)负责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立 项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向专业组或秘书处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为:

  • (一)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 (二)符合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
  • (三)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 (四)政府急需,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 (五)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 (六)同现行同级以上标准没有交叉;
  • (七)完成期限不超过1年。

  注:向检标委秘书处申报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需提交的材料,见附件1。

  第五条 提出提案时须客观、完整、详细地填写《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书》,并附标准草案。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时,检标委将根据国家标准委的委托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第七条 对质量监管工作中急需的标准,经主任委员或授权人批准后,可免除委员表决程序,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立项建议。

  第八条 标准的申报单位应在项目申报前,对申报项目进行调研和论证。对于推荐性标准,应按照《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及《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进行自我评估,准备答辩材料。申报单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一)确定项目类型

  根据标准化对象和重要程度,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基础通用项目和一般性项目。

  1、重大项目包括:

  • (1)列入国家产业政策、规划、专项等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标准项目;
  • (2)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产业创新发展等方面关键核心技术标准项目;
  • (3)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项目;
  • (4)拟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标准项目;
  • (5)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标准项目;
  • (6)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标准项目。

  2、基础通用项目包括:

  • (1)基础术语、图形符号、统计方法、分类编码等标准项目;
  • (2)通用方法、通用技术和通用管理(含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项目;
  • (3)跨行业跨领域使用、量大面广的基础件、原材料、设备等产品标准项目。

  3、一般性项目是指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项目。

  (二)总体情况

  项目总体情况包括:

  • 1、所在领域标准体系现状及缺失标准情况;
  • 2、所在领域对口国际标准的转化情况;
  • 3、申报单位国家标准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完成率。

  (三)项目具体情况

  每个项目具体情况包括:

  • 1、标准查新及主要相关标准情况;
  • 2、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拟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 3、该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和产业化情况;
  • 4、该项目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同步制定为国际标准的可行性;
  • 5、该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情况;
  • 6、该项目的类型建议、理由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 7、该项目的预期作用和效益;
  • 8、对拟修订的标准,应先组织对标准的复审,提交复审意见。修订项目需说明拟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四)编制标准建议稿或标准大纲。

  按照《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及《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研讨、准备立项材料,认为可以提交时,即可将相关材料提交专业组。

  第九条 专业组应根据行业发展、国家标准计划项目重点和市场需要,通过召开会议、分发信函等形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的充分论证,做出采纳或不采纳的决定。如不采纳,放弃项目申报;如采纳,将申报项目形成标准建议稿或标准大纲,并提交检标委秘书处。标准建议稿应具有较完整的标准结构,包括章条和规范性要素的技术内容;标准大纲应给出标准的名称和基本结构,列出主要章条的标题,并对所涵盖的技术内容进行说明;当申报项目涉及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我国标准或修订现行标准的项目时,应给出标准建议稿。

  第十条 通过专业组论证的项目,由专业组向秘书处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如申报项目所在领域无相关专业组,申报单位直接向检标委秘书处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相关政策及检标委工作规划等,组织委员或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确定申报国家标准的项目,向国家标准委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对不能申报国家标准但可立项为团体标准的项目,可作为团体标准制修订备选项目。

  第十三条 确定为申报国家标准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及《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准备国家标准立项评估答辩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计划项目实施原则

  第十四条 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下达后,起草单位应牵头成立标准起草组,报秘书处批准。起草组的组成应具有一定代表性,以使其在具体工作中能兼顾主要相关方的意见和利益。起草组确定后,起草单位应与检标委签订标准制修订项目合同。

  第十五条 起草组应遵循公开、透明、协调一致的原则,按国家标准委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规定、项目任务书和《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按效力的优先次序排列)的要求完成起草、征求意见、上报送审稿和报批稿的工作,并协助专业组及秘书处做好审定、报批等工作。起草单位应对所制订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 标准制修订经费由起草单位承担,可以多方筹集经费。项目完成后,检标委将视其重要性和难易程度,以及是否具有国家标准补贴经费等情况,给予起草单位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 秘书处委托专业组管理和指导起草工作。专业组按任务书中的各阶段目标日期检查起草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督促起草组按计划完成各项任务,协助起草组解决制修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起草组应在每个阶段目标日期后7日内向专业组及秘书处报告制修订的进度和质量、有关问题及解决建议,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标准制修订计划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中途撤销或更改的,应由起草单位填写《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经专业组审查后报秘书处核查。秘书处核查同意后将申请表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当调整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起草单位应依照原定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应按立项时确定的期限完成。如果不能按期完成,起草单位至少应提前4个月通过专业组向秘书处建议延期。秘书处可决定维持原计划不变或及时向国家标准委申请延期。

第四章 起 草

  第二十条 起草组应按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等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开展标准起草工作,完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编制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

  •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实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对比;
  • (三)主要实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 (七)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
  •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 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起草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后,应提交专业组审核,同时报秘书处备案,并附拟征求意见的对象名单。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包括所拟定标准的各重要利益相关方。审核通过后,起草组应将征求意见稿(如系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应附上国际标准原文一份)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印发名单所列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第二十二条 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无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在征求意见的期限截止后,起草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如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重大修改,则应分发第二征求意见稿(甚至第三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形成标准草案送审讨论稿,报专业组备案。

第六章 预审查

  第二十四条 征求意见结束后,审查之前,起草单位应组织标准预审查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参会。

  第二十五条 预审查内容包括标准草案送审讨论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并对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进行确认,必要时可要求起草组进行修改乃至重新征求意见。预审查通过后,起草单位汇总处理专家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完善标准草案,形成标准草案送审稿,报专业组和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七章 审 查

  第二十六条 审查包括专业组审查和检标委审查。专业组审查由专业组组织本组委员和有关专家进行(无专业组的由起草单位组织完成),检标委审查由秘书处组织检标委委员和有关专家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专业组应审阅起草单位提交的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以确定能否提交检标委审查,必要时可要求起草单位进行修改乃至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方式。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送审稿应会议审查,其他标准的审查可采用函审方式。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由专业组决定。

  第二十九条 会议审查时,组织者至少应在会议前1个月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如系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应附上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各1份)、“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参加标准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会议参加人员原则上应包括专业组全体委员,并可根据标准的具体技术内容特邀部分相关专业的权威专家。会议开始时,由与会代表组成的审查委员会推选出主席,由主席主持审查。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尽量听取各方不同意见,对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应积极采纳,对有分歧的内容可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如需投票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起草组成员不能参加表决,起草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

  起草组负责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对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内容(见《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16条)的审查结论;对在会议上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应在“会议纪要”中体现。需要起草组会后落实的,起草组应及时将落实结果通知与会代表。对会议上难以达成一致的重大政策性分歧,可反映在“会议纪要”中,提请国家标准委协助解决。“会议纪要”应经审查委员会主席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函审时,函审参加人员与会审相同。组织者应至少提前2个月将“函审通知”、“函审单”、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发给参加函审的人员。函审表决结束后,组织方应对函审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并填写“函审结论”(附“函审单”),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方为通过。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若标准送审稿未获通过,则应修改后分发第二标准草案送审稿,并再次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起草单位根据专业组审查意见提出检标委审查稿,由检标委秘书处按国家标准委相关规定组织完成。

第八章 报 批

  第三十二条 起草组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标准报批稿,经专业组审核后报秘书处备案。报批稿由检标委报国家标准委审批。报批稿内容应与国家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说明。报送材料清单见表1:

表1 国家标准报送材料清单

报送文件名称

纸质文件

电子文件

备注

国家标准报批公文

1份

PDF格式

电子文件需扫描
(有公章)

国家标准报批文件清单

1份

不需要

 

国家标准申报单

1份

不需要

 

国家标准报批稿

2份

PDF、Word
格式各1份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1份

PDF格式

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附参加人员名单或函审单)

1份

PDF格式

电子文件需扫描
(签字要求手写体)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汇总处理表

1份

PDF格式

 

采用国际标准的译文

1份

PDF格式

涉及专利标准相关材料

1份

PDF格式

第九章 批准、发布和出版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应按国家标准委要求协助其做好有关标准的批准、发布和出版工作。如国家标准委因标准报批稿中存在重大技术方面的问题或协调方面的问题而将其退回,相关单位应在国家标准委规定时限内解决问题,然后再行报批。专业组或起草单位应将国家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存。起草单位和专业组应积极配合秘书处解决出版过程中所发现的内容上的疑点和错误。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标准出版后,如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起草单位提出“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经专业组审核后报秘书处。秘书处(或委托专业组)将通知单及投票单发给委员投票表决。投票期限原则上为30天。修改单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通过。修改单通过后,秘书处按国家标准委有关规定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和发布。国家标准修改单报送材料见表2:

表2 国家标准修改单报送材料

文件名称

电子文件

备注

国家标准修改单报批公文

PDF格式

电子文件需扫描(有公章)

国家标准修改申报单

不需要

 

国家标准修改单报批稿

Word格式

 

国家标准修改单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PDF格式

国家标准修改单审查纪要

PDF格式

国家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PDF格式

国家标准修改单审查投票汇总表

PDF格式

 

第十章 标准宣贯与实施效果评价

  第三十五条 起草组应在“编制说明”中提出对标准宣贯措施的建议,并与标准起草工作同步完成标准宣贯材料或教材的编写工作。标准发布实施后,秘书处或委托专业组应参考编制说明的相关内容,在各重要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下,制定具体的宣贯措施并组织实施。专业组在宣贯实施标准的过程中,及时组织有关方面对标准的完整性、科学性、适用性及使用目的的实现情况进行评价。起草单位和专业组应积极协助秘书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章 复 审

  第三十六条 专业组应在标准实施后的3年内,根据需要,或在等同、修改采用的国际标准被修改、修订后,及时组织对标准的复审。

  第三十七条 复审应广泛征求专业组委员、检标委委员、观察委员和重要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 (二)市场和标准使用者是否需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有推动作用;
  • (三)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措施,是否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 (四)是否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 (五)是否同其他国家标准有矛盾;
  • (六)国家标准的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反映当前技术水平和消费水平的要求;
  • (七)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委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条 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参照标准审查的规定组织实施,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第三十九条 经复审的标准,由专业组填写《国家标准复审意见表》和《国家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由秘书处报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委对复审意见进行审查后确定标准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第四十条 对确定修订的标准,由专业组或起草单位协助秘书处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国家标准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如标准中仅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只需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可采用《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的方式解决,其报批程序及格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快速制定程序

  第四十一条 快速程序(代号:FTP)是在正常标准制定程序(程序类别代号:A)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程序类别代号:B)或省略起草阶段与征求意见阶段(程序类别代号:C)的简化程序。

  第四十二条 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建议中申请采用快速程序:

  • (一)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1)
  • (二)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2);
  • (三)现行国家标准的修订项目,可采用C程序(或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3);
  • (四)现行其他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4)。

  第四十三条 经国家标准委批准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其各阶段的实施与正常程序的相应阶段相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未成立相应专业组的,专业组职责由秘书处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标准委有关规定制定,当国家标准委有关规定变更时,本办法相应部分随之变更。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申报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需提交的材料说明

  一、标准项目申报相关材料清单

  • 1.标准项目申请函;
  • 2.标准项目汇总表;
  • 3.标准项目建议书;
  • 4.标准草案。

  其中,2、3项可登陆检标委网站(http://bwh.ctatest.com)下载。

  二、填写相关材料

  根据申报标准项目填写标准项目申请函、标准项目汇总表、项目建议书,并起草标准草案。

  标准项目申请函需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公章。

  标准项目建议书按性质可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建议书,应按照申报标准项目的性质填写相应的项目建议书。请登录检标委网站(http://bwh.ctatest.com),下载《建议书模板上报填写说明》,按照说明进行填报。在填报“标准项目建议书”时,除标注“*”栏目内容必须填写之外,须在“备注”栏里填写项目经费预算信息,包括项目总预算,资金来源构成及负担比例等方面内容。

  标准草案为word格式文档,编写时参考《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三、上报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确认填报正确后,将标准项目申请函、标准项目汇总表、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电子版发送至检标委秘书处指定电子邮箱:tc37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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