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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工作细则

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为开展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检标委”)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检标委秘书处是负责处理检标委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条 秘书处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秘书处设在中检华纳质量技术中心,内设标准工作部、机构与会员工作部、信息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与财务部可由所在单位相应部门兼)。根据工作需要,按照高效、有序原则,可对部门设置进行调整。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一)综合管理部负责秘书处日常行政、后勤保障、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
  • (二)财务部负责检标委财务管理工作;
  • (三)机构与会员工作部负责检标委下设机构与会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 (四)标准工作部负责标准制修订和科研项目管理及相关工作;
  • (五)信息部负责标准及相关信息收集、档案管理及检标委网站建设与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不超过六人(其中,专职常务副秘书长一人),专职秘书长助理一人,专职工作人员若干人。必要时,可聘请资深专家担任专职顾问,参与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因临时工作需要,可聘任临时工作人员协助处理秘书处事务。

第三章 工作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的工作安排和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检标委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 负责贯彻落实检标委通过的各项决议。

  第八条 组织与管理本领域标准项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复审等。

  第九条 组织及管理与本领域标准体系相关科研项目的立项与开展等工作 。

  第十条 组织及管理本领域归口标准的宣贯、培训、解释和咨询等工作;组织宣贯材料、技术文件、论文和期刊等的编写、翻译及出版发行等工作;调查和研究解决标准实施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 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检标委内设及下设机构的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与相关组织就标准制修订工作等进行协调。

  第十三条 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标准审定会和检标委的其他工作会议。

  第十四条 向会员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本领域的标准化方面及相关方面的技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本领域标准化的信息情报工作和检标委网站的建设与维护。

  第十七条 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交流工作,组织与其他国际、国外组织在检验方法标准化方面进行合作与交流。

  第十八条 组织对本领域标准化成果的评议和审查,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奖励建议。

  第十九条 负责检标委会员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会员包括检标委委员、观察成员和专业工作组委员。

  第二十条 负责检标委经费筹集与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担与检标委有关的或有关部门下达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秘书处的工作,协商重大活动安排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检查、布置工作,进行阶段工作小结。秘书处工作人员均应建立工作日记,对个人分管的工作做出计划和安排。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应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提出上年的工作总结,报国家标准委、检标委指导单位和全体委员,并通报观察成员。

  第二十五条 检标委的公函、通知及文件经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使用“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印章。检标委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的同意。秘书处的公函、通知及文件由秘书长签发,使用“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印章。

第五章 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 检标委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在秘书处所在单位财务部设立单独帐目,由所在单位财务部代为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秘书处所在单位的财务制度和手续,并接受秘书处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的监督。日常开支经秘书长批准,重大开支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每年年初总结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并拟订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由主任委员审定,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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