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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标委章程

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检验、生产、科研、管理等各方面专家在各个行业、产业、企业、组织、机构的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检验方法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组建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检标委”)。

  第三条 检标委是在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领域内,从事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中所列产品和将纳入《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的产品。

  第四条 检标委由国家标准委领导,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业务指导,由中检华纳质量技术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领域的标准体系框架,提出本领域的制修订国家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本领域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本领域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等情况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作好本领域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本领域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委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本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相关单位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四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本领域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检验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领域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受国家标准委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本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检标委可面向社会开展本领域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领域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检标委由检验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认证机构、政府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在职专家组成。每届委员任期为五年。检标委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检标委委员不少于二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六人。检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不超过六人,其中常务副秘书长一人。检标委可根据需要,聘请在本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不超过五人担任检标委的顾问。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委员和顾问由热爱标准化工作的本领域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检标委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检标委的主要事情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国家标准委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检标委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检标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和支持检标委的工作(如对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对委员的管理按国家标准委和检标委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根据国家标准委所实行的委员年审制度,秘书处负责对委员进行考核、监督与管理,对委员每个年度进行一次年度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年审由委员申请。根据年度考核或年审结果,由秘书处提出对委员的嘉奖、解聘和增补建议,检标委的嘉奖经主任委员批准后执行。对于申报国家标准委的嘉奖和委员的变更,经主任委员批准后报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后执行,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必要时,经国家标准委批准后,可随时对委员进行调整。委员在检标委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检标委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 检标委可设观察成员,包括观察成员单位和观察委员。观察成员单位由与本领域有关的单位提出申请,观察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检标委秘书处批准与管理。对观察成员的管理按国家标准委和检标委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观察成员可被邀请列席检标委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成员有权获得检标委的资料和文件。委员和观察成员应按规定向检标委交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检标委下设秘书处。检标委秘书处设在中检华纳质量技术中心。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准委等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检标委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检标委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检标委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委颁发。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检标委内设专业工作组,为检标委开展该专业领域的检验方法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撑。对专业工作组的管理按检标委有关规定执行。检标委秘书处负责专业组的规划、论证与管理。专业组由组长、副组长、秘书和专业组委员组成,专业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专业组组长单位推荐,检标委批准。条件具备时,可在专业组的基础上,组建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制定工作组。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的设置、组建与管理,按国家标准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检标委可邀请与本领域联系较密切的其它标委会派联络员参加本标委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联络员与检标委保持联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检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委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并报送国家标准委,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八条 检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检标委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三十条 标准送审稿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内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检标委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

  第三十三条 检标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四条 检标委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秘书处负责执行。

  第三十五条 检标委的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 (一)国家标准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 (二)委员单位和观察成员单位提供的补助经费;
  • (三)委员和观察成员交纳的会费;
  • (四)开展本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 (五)其他方面对本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集资)。

  第三十六条 检标委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 (一)检标委会议等活动;
  • (二)向委员、观察成员提供资料等;
  • (三)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
  • (四)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 (五)不定期给予对检标委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等;
  • (六)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人员差旅等日常费用,秘书处专职人员薪资等。

  第三十七条 制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有条件时,检标委可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指派专人对检标委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检标委主任委员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检标委代号为SAC/TC 374。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374 on Products Test Methods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上报国家标准委,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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